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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数:369 添加日期:2009-03-30 11:05:07四川省灾区城镇受损房屋 安全鉴定不再免费
 
  18日,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《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,根据《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》规定,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时,政府支付一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,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需要额外支付安全鉴定费用。

  鉴定单位属于社会机构的,其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市(州)、县(区)建设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的通知规定向鉴定机构支付,所需费用由灾区所在地同级财政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。鉴定单位属于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,一律不得收取鉴定费用,产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进行一定补助,其补助标准由市(州)、县(区)财政部门商建设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安全鉴定中发生必需的房屋抗压检测、红外探测、无损探测等检测发生的费用,按《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》和《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 (建筑材料检测部分)》另行从低计算,政府指定的房屋安全排查和房屋安全性应急评估,不得计算和收取鉴定费用。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,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转让、抵押、出租或装修,按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,应全额承担房屋鉴定、复核的费用。对涉及收费的复核,鉴定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,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,并接受物价、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  收费标准

  收费项目计算面积和方法 收费标准(元)

  木、砖木 混合 钢混、钢住宅 60平方米以下(含60平方米) 250 300 350 60平方米以上增收(元/平方米) 0.5 0.6 0.7非住宅 40平方米以下(含40平方米) 350 400 450 40平方米以上增收(元/平方米) 1 1.8 2.6
来源:四川在线